湖南石门县配11名副县长违反了什么原则/旷继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5:16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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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门县配11名副县长违反了什么原则

旷继东


??由于在政务网站上列出16名县委常委和12名正副县长名单,湖南石门县受到网友们的质疑。近日,常德市委组织部门向外界做出解释,称石门县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没有违反职数配备的原则,增配的6名人员系因政策性安排和挂职等因素造成。其中,一名为军转安置干部,一名为援藏安置干部,根据有关规定,这两名副县长都不占职数,而另外还有四名挂职干部云云。(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09-04-26/105917690873.shtml)
??笔者在看到解释之前,确实难以想象领导干部任命的这些“内情”,不过,看了之后,作为官场外的人,仍仿佛觉得自己如同“卖拐”小品里面的范伟,被忽悠的一愣一愣的,有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也很是晕眩和迷茫了一阵。
??我确实不知道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原则”是什么,也难以理解两个堂堂的副县长竟然可以“不占职数”或“暂时不占职数”。为了领会“有关规定”的精神,我勉强找到了一个相类似的现象,就是机关单位的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这些人虽然在机关做着同样的事情,领着同样的工资,享受相似的福利,但却是截然不同的身份。那么,我们超编的几位副县长是不是如同事业编制人员,是可以不占公务员编制数额(即所谓的“职数”)的呢?果真如此,那么石门县以后也应该在政务网上介绍领导的时候多加一个标注,即是否“占职数”,否则,太容易引起无聊网友们的误会。
??这么说来,“卖拐”是真的?不过,回头一想,不对啊,这副县长虽然不占职数,难道也是不领工资的么?既然是打着副县长的名号,按照中国的常理,也应该是同样级别,享受副县长待遇的,而我们知道,政府人员的收入全部“取之于民”,多一名副县长,民众们显然就会多一份负担,因此,跟占“职数”的副县长比较起来,不占“职数”的副县长一点儿也不会减轻民众的负担。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普通民众,其实最关心的并不是有多少个县长副县长,因为,只要保证税费负担固定不变,即使政府部门所有的职员都享受副县长的待遇,占有副县长的“职数”,老百姓都不会有什么怨言,而相反,如果增加一个副县长,必然要多增加一份税收,但随即带来的政府工作效率又未见相应提高,民众们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也未见更满意,显然,这样的一个副县长就是完完全全多余的。则这个职位的设置,虽然不违反政府机关内部的“职数”原则,却违背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本准则,违背了民众们的“荷包”和根本利益,因此受到网友们的一点小小质疑也不是冤枉的事。
??另外,既然领导人员“超编”都如此严重,我们很难想象政府普通工作人员的“超编”又会到了何种程度。当然,也许这仅仅是一种幻觉,因为,按现在的“常理”,“当官的比当兵的多”,越来越成为许多地方的趋势,或许,日后政府部门最低的职位都在科长以上,也未必是不可能。
??如此,虽然“官”增加了很多,但“吃皇粮”的总人数并没有变化,老百姓的负担也并没有增加,可谓官民皆大欢喜,反而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幸甚,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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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秩序,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市区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主管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必须向市建管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
  (二)工程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已领取;
  (三)图纸设计已完成;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三通一平”等工作已落实;
  (五)施工单位已确定,并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已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已取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施工。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施工的,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分别将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市建管局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九条 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施工活动。分包单位应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发生伤亡事故统一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指标列入总包单位。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包单位且总分包合同责任明确按合同条款确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施工技术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与特点;
  (二)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方案)、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建筑材料、机具的部署;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交叉施工部署,持证上岗人员岗位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
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工程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应当在开工前召集设计、房产、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有关单位进行详查,采取预防措施。施工时,进行定期观察检查,发现隐情险情,应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点、封路而影响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立即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向工程质监部门、城建档案馆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管局书面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建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完工场清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的要求,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有显著标志的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社会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施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必须采用全封闭遮拦式施工,建立相应的工地保洁制,确保来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和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的位置和线路设置,并设置警告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并悬挂机械操作规程,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龙门架)的搭设以及塔吊的安装均要建立相应的验收制度,并悬挂验收合格牌,未经验收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在易燃易爆的地方应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道路和排水畅通,不得在施工通道上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将泥浆水直接排入河流或城市下水道;保持场容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回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得从高空随意抛弃废物。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环保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地处居民区非建筑工程,晚上十时以后早晨六时前禁止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建管局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等限制,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市环保局和市建管局批准,且在工地周围张贴安民告示,做好受影响居民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应遵守施工程序和工期定额,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专业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设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安全员,负责监督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安全交底、教育、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包括外来民工)实行教育管理制度,在用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岗位证及计划生育查验证,做到持证上岗,并经常开展文明、卫生、法制、道德等教育。
施工现场应自觉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绍兴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1/08/17/20120213174101320894.doc
     2.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1/08/17/20120213174101320896.doc
     3.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1/08/17/2012021317410132089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