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性犯罪凸显犯罪防治盲点/尹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06:42   浏览:8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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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性犯罪凸显犯罪防治盲点

尹振国


  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卫生部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为老年人。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我国有老龄人口数为1.3亿,约占人口总数的11%,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长期以来,社会把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却忽视了这一群体中的个体侵害社会的一面,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犯罪预防的盲点。

一、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
  2007年、2008年1-11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18件(被告人全部是男性老年人),其中强奸案件5件,居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首位,占总数的27.8%;强奸罪的受害者有5人,1人是幼女,3人是患有精神病的农村妇女。在审理的26件强奸案中,老年人强奸案件占5件,与青少年(16-25岁)强奸案件数持平,占总数的19.2%。

  在性犯罪案件总体数量绝对下降的情况下,老年人性犯罪的数量却呈上升的趋势,这必须引起社会的关注。根据案件分析,老年人性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老年人性犯罪的犯罪人的性别绝大多数是男性;二是,老年人性犯罪的数量增多,几乎和青少年性犯罪的数量相等;三是,老年人性犯罪的类型主要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介绍、容留卖淫,其中强奸占绝大多数;四是被告人身份绝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低下,绝大多数是小学文化程度或文盲;五是,老年人性犯罪的地点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地区,受侵害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村儿童和农村妇女,尤其是十岁以下幼女和患精神病的妇女;由于受侵害对象的防卫能力有限,犯罪屡屡得逞;六是,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犯罪人往往先对受害者进行金钱或食物的引诱,然后对受害者实施性侵犯。七是,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由于受侵害对象多数是幼女和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一旦受害,其身心必然受到严重摧残,康复极其困难。再者,老年人性犯罪还会给当地的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对老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

  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老年人的生理原因,“老而无性”的社会观念使得社会漠视老年人的性的需求。但是据有关医学专家证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体能的增强,绝大多数70多数的老年人有性需求,个别80多岁也有性需求。我国丧偶未娶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终身未娶得老年人也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缔结或者重新缔结婚姻的人很少。老年人在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能走向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的邪路。再者,由于一般老年人年老体弱,所以它们性侵害的对象也主要集中在没有防卫能力或者防卫能力差的幼女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
  二是老年人的心理原因,老年人从事业有成到退休在家,会产生失落感;农村空巢家庭的存在,农村与人交流的机会少,“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生活单调空虚,容易产生孤独感;年老体弱多病,老年人易产生破罐破摔的消沉落寞感。这些心理因素容易导致老年人以自我为中心,偏激,固执,自卑。再加上大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受到或者受到良好的教育,道德意识淡漠,自控能力较差,基本上不了解法律知识,倚老卖老,以为违法犯罪容易受到原谅,这样,老年人就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是家庭的原因,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大多数的中青年人都进城去打工,老年人和儿童则留在了农村,“空巢家庭”在我国农村社会广泛存在,农村老年人大多得不到儿女很好的照顾,在加上我国农村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也比较差。
  四是社会的原因,社会一直重视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却忽视对老年人的教育;特别是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基层组织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农村社会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治理,社会上也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娱乐活动和场所,老年人的生活乏味,单调空虚;加之社会风气不良,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卖淫活动。针对老年人喜欢在公园、郊区散步的特点,公园、天桥等公共场所竟成为卖淫嫖娼的交易地点;对于老年人卖淫嫖娼等性违法,有关部门一罚了之,客观上也助长了老年人性违法犯罪。
  五是监护人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的增多,加上监护人无精力照顾她们,特别是农村的精神病患者长期得不到治疗而被放任自流,这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六是受害人的原因。由于幼女和精神病患者的辨认能力和反抗能力较差,最容易成为老年人性犯罪的受害人。

三、老年人性犯罪的防治

  为了有效减少老年人性犯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年人的生活待遇,确保“老有所养”;子女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监护的一位责任,子女要关心父母,要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社会要养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社区和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的管理,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文体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养老院或敬老院。
  二是,加强对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使老年人知法懂法;对老年人性违法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同时,老年人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用”。
  三是,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要有防范意识,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减少受害。

(作者简介:尹振国,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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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2〕2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 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申请
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用地安排
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际需要或投资规模的资金额比例确定安排用地面积。
2、用地方式:一般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具体由管委会与外商协商确定。
3、开工时间:一般项目在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4、项目投资的进资方式与时限: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进资方式,以项目的实际建设周期为基础,确定进资时限。一般项目完成进资时间不得超过开工后的12个月。
5、土地用途:主要明确外商使用工业区土地的具体用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6、违约处置:已签订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项目未能按协议进资开工建设的,管委会有权收回其土地并另作处置;项目虽开工建设,但因投资方资金未到位致使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超过6个月以上者,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并处置其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负责。项目用地如遇管委会作出规划性调整而影响投资者使用的,管委会应及时作出相应用地安排,并补偿投资者在土地使用上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管委会根据外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给外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1、申请划拨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或项目资金到位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然后根据投资额按宜府发[2002] 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应无偿划拨土地的面积。超过划拨面积的部分,可以由外商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的特例项目,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2、申请租赁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确定土地租赁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价一般不高于0.5元人民币)及支付租赁费的时间与方式。待项目建成后,由管委会将土地使用证发给项目业主。
3、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一般按照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分别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分期付款的,一般在其付清全部土地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特殊情况,投资外商确需利用土地融资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在其未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先办给外商土地使用证,但管委会与外商应签订相应协议,约定土地款清结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土地使用监督
所有取得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其规划建设面积必须达到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规[2002] 8号文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的控制指标(见附件)。凡规划建设面积未达到要求的,管委会可按差额部分每年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的标准加征闲置土地使用费。
五、特殊情况用地安排
根据市政府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及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可按实际需要无偿划拨土地。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项目,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划拨:
1、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文件;
3、要求进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照原约定履行。具体施行解释权归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新区)。


宜春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证法》的重大意义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工作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公证立法,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等法律手段推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证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明确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充分肯定了建国以来我国公证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纳了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后公证改革发展建设所积累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有益的做法,为我国公证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总之,《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广大公证人员依法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公证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二、明确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要运用好《公证法》,必须抓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等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公证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公证工作管理,提高公证公信力,提高依法开展公证工作的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公证制度的深入了解,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全国公证管理干部、公证人员学习《公证法》;二是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公证法》宣传活动;三是按照《公证法》确立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的措施、意见,制定修改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基本要求:一是通过组织开展《公证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公证管理干部和公证人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了解和掌握《公证法》的立法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提高贯彻落实《公证法》、依法开展公证工作的水平;二是通过开展《公证法》的宣传活动,营造贯彻落实《公证法》的社会氛围,促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公证制度,自觉运用公证手段保障和促进经济、民事活动顺利开展;三是通过贯彻落实《公证法》,进一步完善公证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拓展公证业务,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公信力,推动公证制度创新与发展。

  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任务繁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的任务落到实处,以便为明年3月正式实施《公证法》打下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一把手要负总责,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公证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指导,根据司法部即将提出的贯彻落实《公证法》的工作意见,组织研究制定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公证管理干部、公证人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公证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上来,统一到部党组的有关工作部署上来,切实熟悉《公证法》的各项内容,全面、准确领会《公证法》的立法原意。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列入今年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重要内容,以此推动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2005年10月中旬,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将举办《公证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陆续组织《公证法》培训,2006年2月底前要完成本省(区、市)公证业务骨干培训任务。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撰《公证法》释义,作为《公证法》学习培训资料。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从现在开始到明年3月《公证法》正式实施的这段时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公证法》宣传活动。司法部将研究制订《公证法》宣传提纲,开展一系列《公证法》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制定《公证法》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公证法》宣传活动,把宣传《公证法》与宣传公证制度、宣传公证行业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司法部将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公证法》的工作意见,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公证法》会议,对贯彻、落实《公证法》作出部署。2006年3月1日前后,司法部陆续出台《公证法》的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已有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清理。各地要加强论证和调研,积极配合完成有关的工作任务。同时要依据《公证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早研究本地学习贯彻《公证法》的意见。
  (五)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政工部门、法制部门、法制宣传部门和公证员协会,要注重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公证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合力。
  (六)严肃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公证法》,将涉及到部分机构、人员的调整,对此,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司法部作出有关部署前,各地要严格执行2004年9月13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42号),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公证处的人事、财务、办证质量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违规处置资产,严禁违规发放钱、物,维护当前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持公证队伍的稳定,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地传达落实此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