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邯郸理念”而欢呼/梁剑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6:11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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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据4月14日《检察日报》报道,河北邯郸市委、市政府及信访部门对群众上访实行“有理推定”,以全新的理念改进信访工作,致力于为群众解决困难、为基层解决问题。有关人士认为:对群众上访应取“有理推定”的态度首先是基于对人的一般心理分析。一个人如果不是确实遇到需要通过上级部门干预才能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是不会去上访的,而且上访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通过调查也最终会水落石出。对群众上访取“有理推定”的态度,能够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激化事态。不认为群众上访是无理取闹而是事出有因,就能对群众上访采取认真倾听、热情接待的态度,利于群众宣泄心中郁闷,同时看到事情存在能够得到解决的希望,这样群众就会耐心配合有关部门依照程序进行调查与处理,有利于事情在有理、有序中获得解决。………………余阅之感慨,欣然命笔如左:

我为“邯郸理念”而欢呼!

作者: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梁剑兵

在传统理念中,百姓是“羊”,政府和官员是“牧”。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政治家管仲就发表过如下的观点:“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记得《三国演义》里有一回书,标题便赫然是“刘备自领益州牧”。再想那刘备,兵败新野之时,携民渡江,死活不肯抛下百姓而独逃,从而赢得“爱民”的千古美名。殊不知,一个逃跑的囚犯尚且知道带上自己的财产,何况“大英雄”刘备乎?区别只在于:三国战乱之时,小贼的财产就只是金银细软,而大贼的财产却是百姓便了。
千百年来,我们的官府和官府里的官们,都在交口称颂一个“爱民如子”的理念,其实,不如把这句话改一改,就叫“爱民如羊”吧。

推而论之,我们是也可以把古代的“民本主义”称之为“羊本主义”的。
养羊的人,当然对他养的羊爱护备至:渴即予水,饥则予食,寒则嘘寒,病则施药。但是,这样“爱”的目的并非是基于那“羊”和自己是同类的,而在于挤其乳而饮之,剥其皮而寝之,剐其肉而食之,夺其“子女”而货卖之的。
假设有那么几只羊,竟然不知何因,在羊圈中不安守“羊道”,叫唤不已,反复嘶鸣,则养羊的人必然觉得“该羊是无理取闹”,必先殴之击之,然后察之,方发现原来是“该羊有疾”而已。
古代的“牧”,在其衙门之外,都放一面“登闻鼓”,任何百姓,如觉得自己有冤屈,均可在任何时候拔鼓槌而击之。其时,即使那“牧”正在被窝里酣睡香甜,也得披衣而起,开始“登堂闻案”的。
但是,且慢,在“登堂”之后“闻案”之前,本“牧”要先打你十大板“堂威”,让那冤屈的百姓吃够皮肉之苦,再理会你的冤屈——理由很单纯:如果没有这一招,夜夜有百姓前来“无理取闹”的话,那“牧”是再也没有办法高枕和美梦的(官员也有“人权”嘛,呵呵呵……)。
今天的百姓上访,大抵如羊之鸣叫耳。
高坐在信访办公室里的官员,以及那官员上面的官员,听、看到百姓的上访日渐增多,只觉得聒噪难忍,平地里便会生出一种“这些人(羊)吃的饱穿的暖还要无理取闹”的烦躁的,于是便难免拿出一些“牧”们对付“羊的鸣叫”的初级手段来了。区别只在于: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不许官员使用“堂威”罢了。
于是,多次上访的百姓便常被称为“多次上访、无理取闹”的刁民了。至于“堂威”嘛,变换了花样:公文旅行让你把腿跑断是一种;你上访你的,我耳朵里塞满驴毛自睡是另一种;你敢给我拍桌子我就找捕快抓你个“扰乱秩序”去蹲班房也是一种……
好的官员不是没有,但是鲜有邯郸信访办官员的这种高水平的理念的。
“邯郸理念”的进步性和革命性在于,官府里的官们第一次知道了这样的一条真理:羊叫自然有羊叫的合理理由!所以,不能一听到羊叫便先给那些羊们殴之击之的。
这是个基本的进步,我所以为之欢呼!
不过,这种进步依然是没有突破“牧”和“羊”的相互关系的,如果有一天,那些“牧”们真正也把自己当成“羊”了,我才会为之三呼万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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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一、应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柬埔寨王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分别会见了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参议院主席谢辛亲王、国会主席韩桑林亲王和首相洪森亲王。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形势。中方对柬埔寨人民在西哈莫尼国王和以洪森首相为首的王国政府领导下,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祝贺。柬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相信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自1958年7月19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由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近年来,双方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全面推进,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柬关系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双方认为,在国际和地区形势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中柬两国深化战略互信,密切务实合作,不断丰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深厚友谊,全面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加紧制定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并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保持高层互访和交往的良好传统,两国领导人将继续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经常性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柬友好合作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充分肯定党际交流合作对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意根据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四项原则和两国执政党交流合作备忘录,保持两党领导人互访,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交流借鉴治国理政经验。

  (三)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深化中柬经贸合作,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规模、质量和水平。

  第一,结合各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双方务实合作的统筹规划,促进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双方一致同意,2017年两国贸易额将达到50亿美元,在现有的25亿美元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第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落实现有经贸合作项目。中方愿继续为柬埔寨国家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支持柬埔寨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探索新型合作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增进合作效益。中方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工业、旅游和合作区建设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合作。

  第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合作文件。

  (四)深化两军合作,保持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各层级人员往来,密切开展军事训练、人员培训、院校建设、后勤保障等领域合作。

  (五)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加强执法部门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推进在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案件协查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各领域对口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传媒、体育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将2013年中柬建交55周年确定为“中柬友好年”,共同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扩大人文交流和民间往来。加强青少年友好交往,培养中柬友好接班人,夯实两国友好的民意基础,使两国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

  (七)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柬方的理解和支持表示高度赞赏。

  (八)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亚欧会议等多边论坛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中方支持柬方作为今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为推动东亚合作所做努力。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密切合作,坚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支持将发展作为区域合作的主题,共同推动东亚合作健康发展,为维护地区稳定、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六、双方愿密切配合,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年来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互联互通、社会文化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机制继续坚持东盟主导、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照顾各方舒适度等行之有效的原则,深化“建立信任措施”(CBM),重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合作。双方重申支持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早生效。

  八、双方认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应继续遵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精神,充分发挥《指针》等现有各机制的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办好年内举办的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研讨会。大力推进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使南海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九、双方一致认为,胡锦涛主席对柬埔寨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胡锦涛主席对西哈莫尼国王以及柬埔寨政府和兄弟的柬埔寨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邀请西哈莫尼国王方便时再次访华,西哈莫尼国王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于金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环保法〔200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实施中典型案例请及时告知。

2001年3月5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执行,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含控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员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贯彻不力,检查督促不实,未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或者不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作出错误决定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放任、袒护、纵容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一定影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监测、统计数据,或者在接受检查、排污申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污染纠纷,造成损失加重或者矛盾激化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法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的;

(二)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干预或者拒绝、妨碍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行使检查、调查、验收等职能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停业、关闭治理决定的;

(五)对检举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发生违反环保法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屡次发生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违反环保法规行为能主动检查并及时改正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违反环保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违反环保法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在查实后,应当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属于监察对象的,也可建议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第九条有关单位对有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该领导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的,也可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