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刘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11:41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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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刘 辉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齐头并进,缺一不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却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还相当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纠落到实处。基于此,本文将对公正执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加以探讨。
一、公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均属于执法的范畴。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视执法环节。法律制定颁布后,能否得到执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建立的关建。现行法律的执法就面临严重的问题。首先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执法机关不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处罚、乱罚款、乱收费,擅自越权执法。其次是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一些无证经营者,受执法单位个别人的庇护,有持无恐,不缴税费,获取暴利,破坏了经济秩序。再次,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丧失了法律的权威。目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使得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纠纷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已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而对自已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意管。最后,判决的执行工作阻力重重。有的判决涉及“三角债”问题而难以执行;有的当事人自持靠山强硬,拒不执行;还有的无理取闹,抗拒执行,甚至殴打执行法警。
二、影响公正执法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历史背景,也有现实基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滞后且法条过于原则
我国已加入WTO,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此必须建立一套即适用WTO运行规则,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但从我国的立法实际看,过去总是注重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忽视了超前立法在社会中的导向作用,造成了立法活动相对于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的状态。由于法律不能及时出台,不能产生规范和调整作用。尤其是当不良社会关系已趋于定型,再用法律禁止,难免造成法不责众的现象。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造成一些经济领域长时间无法可依,只好比照某些法律条款,甚至依靠政策精神,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的效率。而一些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条款也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达不到预期的实际效果,成为一纸空文。
(二)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还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二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
执法条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使用这些业务不精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员,不可能提高执法效益。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如期发放,调查差旅费由个人垫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在外执法靠借其他单位的车辆,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
(三)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局限性
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具体执法中,下级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本地利益,因为这与自身的经费来源息息相关,也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指令。有的地方领导从本地利益出发,专断行事,以权压法,阻挠公正执法活动,致使有些执法人员偏袒本地当事人,排斥外地人,因此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四)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
一是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要规范经济活动,把一切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使其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但目前关于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不全面,比较分散、抽象、原则,至今,还没有制定监督法来明确规定法律监督的体系、方式、实施保证措施等,致使监督不力。
二是法律监督比较单一。人大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其监督方式是听取报告和检查,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因此制约能力不强,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是法律监督意识有待提高。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权威。几年来,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中,素质素质逐年提高,但总体水平还远远达不到依法治国的要求,与自身所负的人大代表的重任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素质不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致使工作成效低,致使监督不力。
三、公正执法的对策
(一)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立法速度。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立法滞后的状况必须彻底改变,可采用多种立法方式。第一,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许多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出来,首先需要加快中央立法步伐,加强地方立法速度,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同时坚持地方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总原则。第二,联合立法。改变过去由一个部门起草立法的情况,可以实行由享有立法权的各有关部门联合草拟,共同审议,也可由中央和地方联合起草法律,这样既考虑国家整体利益,又照顾各地的实际情况,提高适用性和操作性。第三,借鉴国外经验,要大胆地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成果,为我所用,加快立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第四,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要用清楚的、具体的、严谨规范的法律语言来规定人们的行为和法律后果,只明确表述规范性内容,才便于正确地执行。同时还应及时制定配套法规,以保证法律的有效落实,否则难以落实。要建立专门审查机构,及时对地方法规对进行审查,避免矛盾和冲突,严格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和违法撤销制度,定期编纂和清理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培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执法人员。保证在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常抓不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二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一要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
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应增设法律选修课。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入口关,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
(三)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首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彻底改变司法体制条块分割的局面,变块块领导为条式领导。保证司法独立,不受块块领导的干预。形成执法人员唯一职责就是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共识。
其次,把司法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改革同领导体制改革统一起来,实行司法干部的归口管理,不再归地方组织部门管理。
再次,要改革司法经费体制。实行司法经费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拨出,系统内逐一下达,保证办案经费和改善装备,独立于当地政府,解决影响司法机关独立执法的行政权力障碍。
(四)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繁重,法律监督的力量不足。为此有必要把法律委员会分设立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专门进行法律执行的监督工作,辅助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借鉴西方质询制度的经验,定期召开监督委员会对执法机关的质询和答复,监督本阶段的执法活动,纠正违法行为,制约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定期组织执法检查,翻阅案卷,听取报告,审查执法情况,发现执法问题,督促限期纠正,维护执法权威。
到上世纪末,我们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在世界立法史上已经形成了辉煌的一页,与之相应的执法工作也不断前进。进入二十世纪,我们的国势空前强盛,市场经济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足球出线,申奥成功,加入世贸,更加鼓舞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和决心。虽然当前我们在立法和执法的质量上,时间上,人员的素质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一定能够使公正执法落到实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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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必须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严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行,自文到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此项业务。对过去已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待汇票到期付款后结清帐户,如有逾期贷款等遗留问题应抓紧催收,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还贷资金,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擅自办理或越权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分支行应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二、已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凡超过《暂行规定》限制的余额的,应限期压缩,不得再超限额办理新的业务。各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控制数见附件。
三、按照《暂行规定》并经授权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分支行,可根据本行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展这项业务。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仍按照原有关规定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规定时,总行将通知各分支行按照办理。
五、各分支行必须准确、及时填制《暂行规定》所附各类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行。总行和管辖分行要加强对各分支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在填报数据上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

附:交通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在加强金融服务的同时,严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级授权,分类指导。
三、总行、管辖分行根据两级管理的职能,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总行负责监控各管辖(直属)分行的执行情况,管辖分行负责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监控辖内行的执行情况。总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总量比例、额度控制及对全行业务的调控;信贷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授信额度和审批大额承兑业务;财会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会计监督事项、会计核算手续处理规定等。各分支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加强管理,不得突破总量。未经批准突破总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办理此项业务。
四、凡根据本规定,符合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分支行,在报经管辖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后,可以开办此项业务。
五、各分支行审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授权范围如下:
单位:万元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管辖分行 A级 1000 3000
A-级 800 2000
B级 600 1500
直属分行 A级 1000 3000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A-级 800 2000
B级 暂不授权
其他分支行 一等行 500 1000
二等行 300 600
三等行} 暂不授权
四等行}
六、各分支行审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集中在本部进行,辖属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不直接办理此项业务,其受理的业务,可通过本部办理。
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和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2.经本行评定为B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并具有支付汇票的足额资金来源。
八、出票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供下列担保之一:
1.足额的且能兑现或流通的有价证券或单位定期存款单;
2.具有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并且是在我行开户的保证人;
3.存入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备付保证金,其余70%应符合授信条件。
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银行承兑汇票,防止有人以此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审批程序:
1.信贷业务部门受理业务时,应对出票人提交的申请书(附表一)、购销合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实行风险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承兑业务逐笔进行风险度测算,按照《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对质押物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代偿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填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审批表”(附表二)连同审查材料一并送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核。
2.信贷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后报送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3.审批表经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并在有关栏次签注意见后,送交信贷部门据此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合同或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十一、会计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如下:
1.按第七条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2.汇票记载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完整,并审查“交易合同号码”是否填写;
3.银行承兑协议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银行承兑汇票经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在各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交通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并用全行统一的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后,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第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十三、承兑业务的事后管理:
1.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前,信贷部门应视同贷款后的管理,要求出票人按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并视其情况,发出“银行承兑汇票交存票款通知书”(附表三),督促企业到期交付足额票款。
2.在汇票到期,而出票人帐户无款或资金不足支付、造成本行被迫放款时,须填写“被迫放款垫付报批表”(附表四),作逾期贷款处理,计入贷款规模,并及时向出票人或保证人追偿。
十四、档案管理和报表的报送:
1.各分支行信贷部门应建立台帐,将有关资料视同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2.各分支行按月填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清单”(附表五)、“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情况明细表”(附表六),按余额逐笔填制,于次月5日内报送上一级行,管辖(直属)分行于次月10日内将全辖报表报送总行,遇例假日顺延。
十五、银行承兑汇票是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必须按照总行规定的领用、保管制度,严格管理。
十六、本行以往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两国之间的互利关系,尤其是在贸易与商业上的互利关系,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逐步减少和消除在货物交换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鼓励各自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和贸易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间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应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互访、包括组织和举办交易会和/或展览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货物交换应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支付。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1、本协定自缔约一方履行完国内手续,通知另一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3、本协定可经缔约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莫尔斯比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基尔罗依·吉尼亚
      (签 字)             (签 字)